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民國八十七年訴字第二九號)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元,折合新台幣玖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並應預繳送達郵資叁佰肆拾元即雙掛號郵票十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志通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