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家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聲請人 徐國淼 相對人 李燕 上列當事人間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民國103年11月14日(2014)深南法民蛇民初字第611號民事判決書(准予原告李燕與被告徐國淼離婚。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由被告徐國淼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國淼與相對人李燕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茲該判決業經廣東省深圳市公證處證明,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認可前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蛇民初字第611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深圳市公證處(2015)深證字第129856號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4)核字第66028號驗證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上開判決內容經核並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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