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原告 吳宗霖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被告 賀可
可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 律師被告賀新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2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5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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