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3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於本案審理中,於民國94年10月3日自屋頂跌落地面,受有頭部外傷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腦幹出血、顏面裂傷、左側股骨骨折、右側臏骨骨折等傷害,經送往敏盛綜合醫院急救後,意識重度昏迷,嗣於94年11月21日出院,但在95年3月8日因癲癇發作再度入院,於同年3月15日出院,出院時仍處於昏迷狀態等情,此有敏盛綜合醫院95年3月30日敏醫字第0950001024號函暨主治醫師簽註意見表、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按。是堪認被告因重創致昏迷,無法出庭應訊或自理行動及生活,顯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又查被告並非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是依前述規定,本件應於被告心神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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