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8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簡字第807號

原告 盧政賢

訴訟代理人 盧清泉

被告 黃梓瑜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簡字第8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下午2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陳怡靜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3

、4號刑事判決之內容,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怡靜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路0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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