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簡字第807號
原告 盧政賢
訴訟代理人 盧清泉
被告 黃梓瑜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簡字第8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下午2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陳怡靜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3
、4號刑事判決之內容,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怡靜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路0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