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17號原告 嚴蔚民 被告龍巖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世聰 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 律師
周威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