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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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0號原告昇日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適欣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 沈德旺 即上達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捌萬肆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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