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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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吳閎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坤 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及同法第821條之規定,就被告占有系爭共有土地之部分,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範圍之全部計算,非得依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6,000元【計算式:(916,000元+440,000元+150,000元+292,000元)×2=3,596,000元;即依系爭共有土地於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944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中之拍定金額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