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劉君儀 被告 盧敬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3,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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