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佑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99,4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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