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原名陳秀玉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33號、95年度執字第3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影本四份、戶籍資料二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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