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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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797號聲請人智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