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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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等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業經本院及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高明發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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