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74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大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4月2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1,88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大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丙○○嗣債務人大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丙○○、乙○○、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55,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9年4月25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到期日清償本金,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聲請人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得視為喪失期限利益。而債務人已部分清償45,100,000元,尚欠9,900,000元,竟自民國96年9月12日起即未繳息,經聲請人發函定期催告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9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授信約定書、償還明細單及催告函、本院支付命令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簡易庭法官許秀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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