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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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81號聲請人鴻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鴻忠 代理人 許文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1年11月30日│374,144元│JD0000000│││司 吳昕恩 │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