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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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37號聲請人 連華圻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