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原告 邱英昭 訴訟代理人 楊華興 律師被告 邱國雄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萬8,592元,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移轉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建物(權利範圍:3分之1)及其坐落之同地段644、64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為:3分之1)(下稱系爭房地)之不動產所有權,是應依系爭房地估定價額7,114萬4,056元(見卷附宏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萬8,12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31萬8,592元,尚應補繳31萬9,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劉素如法官林伊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