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36號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李昱葳 律師 卓素芬 律師
參加人台灣恩悌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約翰‧藍柏德(JOHNALEXANDERLOMBARD)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 律師
李律欣 律師被告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 律師
陳盈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鄭英耀為被告教育部原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教育部之法定代理人應已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3年5月20日變更為鄭英耀,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鄭英耀為被告教育部原法定代理人潘文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