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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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鄞慧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張明枝 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
應返還之不當得利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240,757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0,757元,應徵調解聲
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
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