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聲請人 黃仁義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4月10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以尚有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34×10=2,380。│├──┼────────────────────────┤│2│聲請人以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種類為「信用卡」,債權│││之發生原因均稱係「入不敷出」云云;惟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伊聲請更生前二年,每│││月收入約25,000元,每月必要支出18,577元,計每月仍│││可餘6,423元,似無入不敷出情節,請說明究何生活開│││銷,致其須藉使用信用卡方式負擔?又其何時開始利用│││該金融工具支付債務?累積至目前之債務是否為奢侈浪│││費所致?請說明之。│├──┼────────────────────────┤│3│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4│聲請人表示以打零工賺取薪資所得,每月收入約25,000│││元等語,則請依照時間順序陳報自103年1月起至陳報│││月止,分別邀請其打零工之僱主姓名(或公司名稱)、│││連絡電話、地址、工作項目及各聘僱期間之收入數額;│││並說明聲請人得出每月收入25,000元之計算方式。│├──┼────────────────────────┤│5│參其租金、水、電、瓦斯費用均由配偶與之各負擔二分│││之一,試說明聲請人配偶如何與其分攤上開費用?如其│││配偶有工作收入,請陳報聲請人配偶 姜羿 安目前工作情│││形,包括任職單位、地址、負責人姓名、每月工作日數│││、每日工作時數,以及每月可得收入總額;另檢附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等收入證明文件。│├──┼────────────────────────┤│6│承上,陳報聲請人配偶 姜羿安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債權人清冊」到院。│├──┼────────────────────────┤│7│提出足以佐證其每月支出「交通支出1,500元」、「租│││金6,000元」、「水、電、瓦斯1,500元」、「勞健保│││2,577元」、「電話費、衣物等日常生活支出1,000元│││」之相關單據、文件到院。另為徹底檢示聲請人收支狀│││況,前開「水」、「電」、「瓦斯」、「勞保費」、「│││健保費」、「電話費」、「衣物支出」等項目,均應分│││開陳列支出數額,故請全部重新陳報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項目及數額。│├──┼────────────────────────┤│8│上開租金支出之證明文件,應陳報聲請人近兩年租用房│││屋支付租金之契約書、繳費簽收證明等,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租屋處?│├──┼────────────────────────┤│9│陳報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到院。(記事不得省略)│├──┼────────────────────────┤│10│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11│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12│承上,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13│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14│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