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426號債權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超過按年利六厘計算部分,依票據法第124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沈淑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