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附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字第27號原告 翁健峰
翁惠蘭 翁惠珠 翁明煌 翁秀蘭 翁惠真 翁高秀鸞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揚奇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