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1178號債權人大都市新天地住宅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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