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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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66號

抗告人 李宜諼 (即 梁李岑 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抗告人與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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