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6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石國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丁家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判決,被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