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50號
原告游燈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秋明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尚未經本院囑託鑑定,暫先依原告之主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併請提出被告王秋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門牌號碼新北市○○○○路000巷00號4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俾利本院確認被告身分及送達,並確認被告為上開建物所有權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