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傑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釋明所請求之相對人,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以明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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