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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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
之3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查依本件聲請狀所述其與相對人間之債權債務係新臺幣(下同)80萬元,約定自民國97年11月中旬起,以每月1期,每期3萬元,分期繳納至全數清償為止,又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和解協議書,未有一期未付,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聲請人主張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實無足採,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僅得請求已到期(97年11月中至98年1月中)之金額,請補正請求之標的金額。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鄭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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