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441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七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