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泓行動頻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柏泓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釋明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權係基於買賣(貨款債權),抑或票據關係。
二、若係基於貨款請求,請釋明利息請求之日期:若係基於票據關係,票據應提示且支票之發票日未屆期者,尚不得請求,請具體表明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