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劉寧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昱德吳進忠 即忠三藥局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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