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9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輝耀紙業有限公司、丙○○、乙○○、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輝耀紙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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