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354號債權人 黃順興 上列債權人黃順興因與債務人 黃鴻霖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順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黃鴻霖之住所,或其他可足資辨別身分之年籍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等)。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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