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39號原告 陳應輝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 律師上列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6萬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283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三、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共有人為被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