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 林岩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基督教醫院 王百孚 醫師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裁判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請如上期限繳納。
二、本件被告是王百孚(醫師)或包括彰化基督教醫院?
三、 陳明 本件請求權基礎(所依據何種法律關係)、請求之168萬元如何計算而來?並詳述110.9間迄今之就醫情況及證據等。另任何向法院提出之書狀(含附件),請依被告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