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金谷 等二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4萬4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885元;並應提供起訴狀繕本2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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