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55號原告 陳亦雯 被告 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而係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譚系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