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9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 莊雅萱 、 羅淑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得以看出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