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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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家章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家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家章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7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98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丁家章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14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又先後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以108年度交易字第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前揭案件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於108年5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9年12月2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2月4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7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986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君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