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丁○○律師
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453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如附表二編號六、七、八、十、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93年底至94年初間某日,透過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入「劍湖山遊樂世界」入場券真品1張,及於95年4、
5月間某日,透過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入「月眉育樂世界」入場券及「紅蟹將軍餐廳」現金餐券真品各1張後,利用數位相機拍攝或以平臺式掃描機掃瞄上開票券之圖片影像輸入電腦,再以電腦動畫製版軟體修改處理,處理完畢後,再將影像檔案燒製在光碟中,先後委託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號「振益印刷行」不知情之工作人員大量印製,並於93年底某日,委託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段某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刻印「劍湖山遊樂世界」之印章,及於95年4、5月間某日,委託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段某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刻印「月眉育樂世界」及「紅蟹將軍餐廳」之印章後,蓋印於上開經印刷完畢之「劍湖山遊樂世界」入場券、「月眉育樂世界」入場券、「紅蟹將軍餐廳」現金餐券上,而連續偽造屬私文書之上開現金餐券及入場券,再以「e0000000」、「e00000000」及「qqww670925」等帳號,透過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每張新臺幣(下同)400至500元不等之價格,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人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甲○○等人陷於錯誤而與之交易,並以面交或匯款至丙○○在臺灣企銀開設之帳戶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方式,支付價款予丙○○,丙○○至今已獲利40餘萬元,均足以生損害於「劍湖山遊樂世界」、「月眉育樂世界」、「紅蟹將軍餐廳」及甲○○等不特定買家。嗣因不知情之虞 承德 使用其向不知情之甲○○所購買之「紅蟹將軍餐廳」現金餐券至「紅蟹將軍餐廳」高雄中華分店用餐時,為該店員工 郭奕良 發現係偽造後報警處理,經警於95年9月14日下午4時3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丙○○位於臺北縣板橋市○○市○○○路59之6號3樓住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再持上開搜索票,在丙○○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巷○○號2樓之工作地點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
二、證據:㈠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 虞承德 、甲○○、郭奕良、 吳沛霖趙桂英林榮 助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5、6、7、8、10、11號所示之物品。
㈥卷附之查獲現場照片、雅虎奇摩網頁列印資料、ADSL用戶資
料、雅虎奇摩帳號使用人資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工作傳票、丙○○臺灣企銀第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公司中區客服中心回覆單、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95年8月1日台固查資000000000號書函、收送貨單、信封、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31日雅虎(95)字第01125號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依協商程序,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
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F0~T32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單位│備註│├──┼────────────┼──┼──┼───────────┤│1│電腦主機│貳│臺││├──┼────────────┼──┼──┼───────────┤│2│偽造「月眉育樂世界」入場│壹│批│經點算為1080張│││票卷成品││││├──┼────────────┼──┼──┼───────────┤│3│劍湖山遊樂世界敬老優惠票│壹│個││││章││││├──┼────────────┼──┼──┼───────────┤│4│臺灣企銀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壹│本│帳號00000000000號│││簿││││└──┴────────────┴──┴──┴───────────┘附表二┌──┬────────────┬──┬──┬───────────┐│編號│名稱│數量│單位│備註│├──┼────────────┼──┼──┼───────────┤│1│電腦主機│壹│臺││├──┼────────────┼──┼──┼───────────┤│2│東芝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3│DBTEL牌行動電話(搭配門│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號0000000000號)││││├──┼────────────┼──┼──┼───────────┤│4│南屏電信SIM外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5│南屏電信SIM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6│偽造「威京餐飲集團」貴賓│貳│個││││專用章││││├──┼────────────┼──┼──┼───────────┤│7│「紅蟹將軍餐廳」預約訂位│壹│個││││橡皮章││││├──┼────────────┼──┼──┼───────────┤│8│「劍湖山遊樂世界」用章│壹│個││├──┼────────────┼──┼──┼───────────┤│9│正版「紅蟹將軍」現金餐卷│貳│張│編號79099、79100│├──┼────────────┼──┼──┼───────────┤│10│偽造「紅蟹將軍」現金餐卷│貳│張││││半成品││││├──┼────────────┼──┼──┼───────────┤│11│偽造「紅蟹將軍」現金餐卷│貳仟│張││││成品│柒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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