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47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八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三審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七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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