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30號上訴人 謝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嘉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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