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57號聲請人 黃薪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為伊父親 黃永泰 之遺產,伊為唯一繼承人,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9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且至今未能找到系爭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股票之股東名簿記載持有人為黃永泰,黃永泰於109年10月23日死亡後,黃永泰之其餘繼承人即 鄭玉滿 、 黃媜蘭 業已抛棄繼承,聲請人為唯一繼承人等節,有本院111年度催字第95號卷宗所附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日(111)太股字第0064號函、繼承系統表、黃永泰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鄭玉滿、黃媜蘭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印鑑證明、臺彎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3月5日高少家宗家司凱110司繼字第491號通知等在卷可按。又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