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210號債權人 葉秀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聖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沈聖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簽章確認已「收訖」新台幣(下同)9,090,000元借款本金之書面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文件。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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