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40號原告 林晏如 被告 黃裕乘 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前開裁定暨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得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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