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8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勇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范正宏 等11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暨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暨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對債務人 范雅典 、 鄭沅哲 、 鄭沅彰 、 黃林寶珠 、 黃莊月秀 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范正宏、 范雅雯 、 范雅渼 、范雅典、 鄭博文 、鄭沅哲、鄭沅彰、 黃和貴 、黃林寶珠、 黃和平 、黃莊月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