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3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3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間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133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莉莉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