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21號原告萬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被告 吳嬥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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