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蔣宗憲 被告 鄭宇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2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