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勝濱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勝濱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勝濱涉犯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7年6月12日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犯罪、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犯罪罪嫌疑重大,又其短期內為本案多件竊盜及搶奪犯罪,並自承是因缺錢購買毒品而為該等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及搶奪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6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對其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7年7月23日起借提執行有期徒刑
8月,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7月25日雄檢欽峰107執助730、107執6833字第52190號函暨所附之107年執峰字第6833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件附卷可稽。準此,被告既因另案在監接續執行,應認其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07年7月23日起即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傑琦